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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抚养权不由个人说了算

来源:泗水律师网  作者:泗水县律师  时间:2015-05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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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我这辈子最大的愿望,就是能守住这个家,一家人其乐融融地坐在一起吃饭,虽然我知道这个愿望能实现的机会很渺茫。”近日,张女士含着泪水,向媒体讲述她的遭遇。

  1993年,张女士与莫先生登记结婚,组建了家庭。小夫妻俩的日子虽然不算富裕,倒也算和和美美。但是到了2000年,张女士与丈夫的感情出现了裂痕。原来,当时张女士怀上了孩子,为了让她能得到静养,婆婆安排张女士到其他住处暂时居住,等到生了孩子以后再回家。

  儿子呱呱坠地后,张女士兴高采烈地抱孩子回家坐月子,谁知道竟得知丈夫出轨的消息。在张女士质问下,丈夫承认了。虽然张女士曾哭过闹过,但换来的竟是丈夫的毒打。后来,丈夫公开与第三者同居。

  张女士称,第三者也是为人妇、为人母,但自从与自己丈夫同居后,第三者很快就离了婚。从2000年丈夫出轨至今已有15年,但张女士一直不愿意离婚,她说:“我自己的身世很坎坷,从小我就被别人家收养,没能和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享受家庭温暖,一直是我心中的遗憾,所以我特别渴望能有一个家。”除了这个原因,张女士还特别害怕离婚后会失去自己的孩子,“曾经有人和我说,如果离婚了,孩子就归我老公。我好怕孩子离开我,所以十多年来再累再苦我都忍着,不愿意离婚。”张女士称,那么多年,丈夫没有负担过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,全靠我一人支撑。”

  律师说法: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及具体情况判决抚养权归属

  广东陈律师: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相关规定,夫妻间有互助抚养、抚养教育子女、赡养扶助父母、互相忠实、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义务。本案中,张女士的丈夫莫先生没有尽到这些义务,张女士可要求莫先生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。此外,根据《婚姻法》第43条,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,受害人提出请求的,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。本案受到丈夫殴打的张女士可提出申请,要求公安机关对丈夫予以处罚。

  张女士因害怕失去孩子,多年来忍辱负重一直不愿意离婚。陈律师指出,依据《婚姻法》第36条第三款,离婚后,哺乳期内的子女,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,哺乳期后的子女,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。本案中,张女士若选择离婚,孩子的抚养权并不是由任何一方说了算,而是要经过法院审定判决。

  此外,依据《婚姻法》规定,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,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因此,即使张女士与丈夫离婚后孩子不是由她直接抚养,她依然是孩子的母亲,并且有探望孩子的权利。

  陈律师指出,《婚姻法》明确规定,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因此,张女士可要求丈夫作出赔偿,并负担未成年子女的学费与生活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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